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
原告/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:
上海市建纬(贵阳)律师事务所, 张海均律师
文书正文
执行裁定书
法院认为
本院认为,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21)黔0181执4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,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,应当及时告知本院。
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,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。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不服本裁定的,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。
裁判日期
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